为方便考入我校08级学生的户口迁移,加强学生户口管理,更好地服务学生,现结合公安机关的要求,对我校学生户口的迁移作如下规定:
1、根据公安部便民措施规定,考取我校的学生在入学时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(本市城郊生源不迁移户口)。我校收户口的截止日期是10月14日前,如学院出现漏交、漏报责任自负。
a、姓名的审核。即录取通知书、户口迁移证上姓名是否一致(曾用名不能作正名用,否则不能入户)。同时告知学生在校期间不能更改年龄和姓名
b、公民身份证编号、民族的审核。即户口迁移证与居民身份证的编号、民族是否一致
C、复印户口迁移证备用:迁移户口入户审批时间较长,迁移证原件要上交公安机关。为方便新生,请将户口迁移证复印一份以班为单位装订好后交户籍科保管,以便日后核对或办理学生贷款事宜。
3、审核无误后,在收取时如发现迁移证上缺骑缝章,户口性质章应退回补齐;若手写迁移证应是黑或蓝黑墨水填写,且姓名、性别、年龄、民族及身份证编号五个主项不允许涂改,其余附项涂改应加盖户口专用章。同时将转户口学生的录取通知书、户口迁移证用订书机装订在一起。(对审核时发现有问题的户口迁移证,请素导做好记载,督促学生及时处理。能在规定时间解决的及时交,不能解决的在原籍恢复户口)
4、 用铅笔在户口迁移证迁往地址后写上学院、专业、班级及身高。